

- 1乙種電匠


順序 證照名稱

證照名稱(中文) | 甲種電匠 |
證照名稱(英文) | class A electrician |
發照單位 | 經濟部能源局 |
有效期限 | 終身受用 |
認證簡介 | 經濟部能源局96年4月11日電業法修正刪除電匠考驗及發照相關規定函中表示,將於民國96年廢止「電匠考驗規則」,並將不再核發電匠考驗合格證書,「室內配線」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一試兩證之規定,將配合修正。 法令是不溯及既往;故以後則沒有「甲種電匠」的牌照,從96/3/5以前才有「甲種電匠」執照。 |
報考資格 | 依照電匠考驗規則之規定,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,辨色能力正常,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應甲種電匠考驗。 (一)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。 (二)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,並曾擔任電氣助理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。 (三)國民小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,並曾擔任電氣助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。 (四)領有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證,並曾擔任電氣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|
考試費用 | 此考試於民國96年廢止 |
考試內容 | (一) 筆試: 電學常識(電氣理論、照明理論、電機機械、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、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、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)暨室內配線技術士乙級技能檢定規範相關知識欄所列項目(含基本電學、電工常識、電力電子學、工業配電、配變電工程、電機機械、電機控制、可程式控制器原理、電工工作法、電工儀表、保護電驛、照明工程、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、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、架空配電線路施工規範、地下配電線路施工規範、電業法、電力公司營業規則、電價表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、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、急救法、勞工安全衛生措施、勞工安全衛生法規)。 |
考試地點 | 此考試於民國96年廢止 |
考試及報名 | 此考試於民國96年廢止 |
相關職務推薦 | 1. 水電工程師 2. 建築物電力系統維修工 |
相關技能推薦 | 1. 非金屬管裝置及配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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